索引号: | K12380210/2024-02299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4〕2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bbin宝盈国际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bbin宝盈国际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各地因违法建设导致群死群伤的惨痛教训,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切实强化源头管控,健全长效机制,结合bbin宝盈国际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联防联控、遏制新增,依法治理、消化存量”的要求,以建立健全长效联动防控责任机制为手段,以重点打击、普遍遏制、清理欠账和持久防治为目的,强化源头治理,减少末端执法,推动职能部门与区镇街道、村(居)以及物业自治监督管理的有机统一,确保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二、工作目标
(一)基本掌握全市违法建设底数,通过细致摸排,建立存量违建问题台账。
(二)重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落实整改,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底册问题的30%;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底册问题的80%;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底册问题整改。
(三)保持新增违建治理高压态势,做到即查即拆、快查快拆,努力实现新增违建“零增长”。
三、整治重点
在全市范围内,下列违法建设和重点问题必须优先解决:
(一)突出整治源头管控不到位的问题。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违法建设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将新增违法建设管控纳入网格化日常管理范围,开展村组包干巡查,严格落实村(居)、网格员责任,做到重点区域一日一巡,高发区域三日一巡,一般区域一周一巡,按照时间节点汇报巡查动态,做好巡查记录,确保巡查监管力量到位,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同时,属地区镇街道、社区要发动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重点小区、新建小区违建和涉河违建的防控巡查,实时劝阻各类违建行为并及时上报。
(二)突出整治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聚焦影响违建治理领域安全风险隐患,突出对生产经营性、群租房、占压燃气管道、占用消防通道、影响行洪和水域安全、破坏房屋结构、工业园区出租厂房、人居密集区及年久失修居民自建等违法建(构)筑物的整治。
(三)突出整治占用耕地和重点项目用地的违法建设。重点治理侵占耕地建设、农民建房违法占地建设、在城乡接合部以租代征进行建设以及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等行为,结合自然资源系统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图斑发现问题,严格落实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四)突出整治重点领域的违法建设。重点整治主要道路、骨干河道两侧影响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社会稳定和群众反响强烈、涉访涉诉、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五)突出整治住宅小区的违法建设。重点整治住宅小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搭建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侵占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圈建围墙;改造地下车位,地下车位边增开进户门;平台、露台上砖混结构加层、搭建阳光棚、阳光房等。
四、整治方式
(一)自拆帮拆。组织村(居)工作人员对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主体宣讲政策法规,努力做通其思想工作,引导违法建设主体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对自行拆除有困难的,签订帮拆协议,属地区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帮助其拆除。
(二)依法行政。在建违法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运用《在建违建快速查处拆除操作规程(试行)》,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流程开展查处拆除工作;存量历史违法建设由城管、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和区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查处工作,做到有案必立、执法必严。
(三)强制拆除。对典型违法建设坚决予以曝光,对拒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由属地区镇街道、相关部门参与,制定周密的拆除方案,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具体的违建拆除工作,确保安全、稳妥、高效、规范。在拆除过程中,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实施步骤
全市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从2024年1月开始,至2024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集中摸排阶段(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
各区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海安市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集中开展全覆盖摸排,将排查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居)排查小组,排查小组负责逐村逐居逐楼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摸排清单。同时,市治违办要协同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通过核实形成新增违法建设动态清单,逐月清单式交办。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11月30日)
结合辖区实际和摸底清单,明确整治目标,排定任务序时,开展动员部署,有序实施整治。其中,对新增违建即建即拆,对存量违建下发整改通知书和拆除通知书,通过劝导教育、媒体曝光、组织监督、抄告限制等手段,督促违法行为人自行整改和拆除,对于自拆有困难的,组织帮拆。对拒绝拆除的,根据立案的具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没有行政复议也没有行政诉讼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组织专门力量,坚决稳妥地实施强制拆除。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2月)
市治违办不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各区镇街道治违办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各责任单位依法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推进情况,法定程序完成后的任务清零情况。同时,要全面总结经验成果,及时查漏补缺,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巩固治理成效,建立健全拆违控违工作长效机制。
六、工作举措
(一)强化农村建房全过程监管。规范农村建房承揽行为,加强农村工匠管理。紧扣农村建房规划、审批、监管等关键环节,做到申请审查、现场放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四个到场”,建立日常巡查防控机制和村(居)、网格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涉及农村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人防+技防”监管。织密“线上+线下”巡查一张网,采用无人机高空巡查、高空探头实时监管等技防手段,结合物业、村(居)工作人员巡查等人防手段,全面提高防控水平和力度,确保巡查全覆盖,管控精准化。
(三)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分类处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推进违建治理工作。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城管、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整体联动、明确职能、紧密协作、形成合力,指导和配合属地区镇街道做好违建拆除、清理和管控工作。对重大违法案件可由由各区镇街道、各相关部门提级执法。对供电、供水、燃气、消防和防汛防台等领域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相关执法部门要主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接,形成合力、一抓到底,确保违建拆除到位、隐患消除到位。
(四)强化示范引领。开展无违建小区、社区创建工作,加强城管部门、社区及物业联动,形成无违建小区“城管+社区+物业”三级管控机制,层层拧紧责任链条,切实做到小区违法建设“零新增”,树立住宅小区违建治理标杆样板。
(五)强化协同管理。根据《海安市违法建设协同管理实施办法》和《海安市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实施意见》,违法建设案件主体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执法部门将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停止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功能等相应监管措施。
(六)强化“一案双查”制度。既严查违建行为,同时对本辖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瞒报漏报的,根据《海安市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定期会商。市治违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召集相关部门对重大疑难违建案件进行会商会办。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此次专项行动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履职、主动参与、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各区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拿出有效措施,落实层级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治标准、主要任务、完成时限,确保治理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工作方案于2024年4月8日前报市治违办,联系人:马静,联系电话:(0513)68875139,邮箱:1169122625@qq.com。
(二)加强宣传,做好引导。各区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氛围营造,结合实际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告市民一封信等方式,宣传法律和政策,提升市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在整治行动中,应积极挖掘宣传整治工作中先进典型和成效,曝光整治工作的焦点及隐患问题,引导舆论化解违法建设当事人“心结”,推动工作开展。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平稳有序。
(三)依法行政,稳妥推进。各区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在开展整治过程中,应牢固树立群众意识、规范意识、法治意识,对已经形成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应依法调查取证,立案定性,实施分类处置,需强制拆除的,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应建立健全防违控违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发现、防范和依法处置整治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监督,强化考核。市治违办对照整治任务清单,加大重点区域、隐患违建、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督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对成效突出、创成无违建小区(社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任务未完成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对辖区内发生违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受到媒体、效能监察曝光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自然资源系统卫片执法检查认定为违法用地未能及时销号,发生被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督办案件的,“城镇建设管理杯”评比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