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12380210/2023-05548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文号: | 海政〔2023〕6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09 | 发布日期: | 2023-08-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bbin宝盈国际“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结案的批复 |
“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组:
《bbin宝盈国际提交“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该起火灾事故结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火灾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二、同意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相关部门要将调查组所提处理建议抓紧落实到位。
三、相关单位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所提整改建议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认真抓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把各项火灾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附件:“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bbin宝盈国际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13日02时37分许,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警称:位于海安市仁桥工业园区的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层商铺发生火灾。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宁海路消防救援站、黄河路专职消防救援站、曲塘专职消防救援站共11台消防车、5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和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火灾烧损生产大楼及商铺内的电动车、家电、家具、服装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南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郝三旺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发改、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总工会、供电、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3.13”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
事故调查期间,郝三旺同志多次听取调查进展情况,并商讨有关问题,明确要求事故调查组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监控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资料调阅、相关人员询问等,调查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统计了财产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3.13”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一、涉事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涉事建筑概况。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位于孙庄街道祖师庙村三组,坐北朝南,地上五层局部六层,建筑高22.2米,建筑面积约4308平方米。2009年办理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原工业丁类生产大楼改作商用后,火灾荷载和火灾风险增加,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截至2023年3月,大楼一层被分隔为10间朝南的店面房,分别租赁给5户开设商业场所使用,自东向西分别为仁桥美食店、乖宝贝母婴店、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新时代家具城(包括二层局部);二层区域为新时代家具城实际使用;五层为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德领作为个人办公和家庭住宿使用;三层、四层、六层闲置。
(二)涉事单位概况。
1.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此次火灾事故涉事建筑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818505X9,法定代表人:卢德领,公民身份证号:<隐私信息>,住所:海安市仁桥镇工业园区,成立日期:2003年3月26日,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金属瓦制作;钢结构件生产、加工、销售。
2.新时代家具城。经营者:王希平,注册日期:2007年10月29日,经营范围:家具零售;2016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10间(约150平方米)、第二层局部(约960平方米),一层摆放家具样品,二层作为家具展示厅使用。
3.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经营者:张琴,注册日期:2010年07月28日,经营范围:五金工具、家用电器、自行车配件、电线、电料、电动自行车、灯具批发、零售;2010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7、8、9间,建筑面积约420平方米。
4.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此次火灾起火点所在单位。经营者:江为余,注册日期:2006年6月5日,经营范围:电动车销售;2015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5、6间,建筑面积约220平方米。
5.乖宝贝母婴店。经营者:韩婷婷,注册日期:2012年08月10日,经营范围:儿童服装、日用品百货、玩具批发与零售;2010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3、4间,建筑面积约220平方米。
6.仁桥美食店:经营者:何昌桂,注册日期:2000年04月24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2011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1、2间,建筑面积约210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据目击者李斌陈述并结合现场视频,2023年3月12日18时59分36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经营者江为余在立柱处电焊作业,现场显示有闪光、烟气升腾,伴随有火花外溢,至3月12日19时06分26秒,电焊作业停止,之后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实际经营者江为余有收纳的行为。3月13日02时10分55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东侧始有烟气升腾,至3月13日02时28分31秒,烟气升腾过程中始有明火,明火持续向周边扩散。
2023年3月13日凌晨02时37分,李斌乘坐轿车从副驾驶位置处,看到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外走廊偏西的位置着火,之前李斌曾多次路过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门前,李斌明确着火处放有金属电焊工具箱。继而下车在马路对面观察,火势升腾往西扩散,伴随有火星和爆炸声,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
(二)处置情况。
2023年3月13日02时37分许,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警称:位于海安市仁桥工业园区的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一层商铺发生火灾。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宁海路消防救援站、黄河路专职消防救援站、曲塘专职消防救援站共11台消防车、5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和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2时56分宁海路消防救援站4车20人到达现场,03时24分曲塘专职消防救援站2车10人到达现场,03时29分黄河路专职消防救援站4车20人到达现场,03时57分现场火势被控制,04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现场协调110公安派出所、交警、海安水务、电力、燃气公司和辖区街道、村等力量相继到达现场参与火灾处置工作,邀请2名建筑结构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海安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第一时间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及部署善后处置工作,并对火灾事故调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南通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火灾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检查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海安市高新区、孙庄街道及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了工作专班对事发现场进行警戒、风险管控及维稳工作。为防止二次坍塌等次生灾害风险,保障现场周边交通安全,经专家论证后,对涉事建筑进行了有序拆除。
三、事故原因
(一)起火部位及原因。
起火部位位于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外侧立柱处东侧。起火原因为排除放火、排除雷击、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二)认定依据。
1.排除放火。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人为放火。
2.排除雷击。通过调取事发2023年3月11日至15日气象证明,起火当天无雷暴天气,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3.排除外来火源。调取监控视频显示,起火时未见有人员在起火部位周边活动,且起火前未见空中有飞火、飘落物等外来火源。
4.视频分析。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视频分析结论:“初期明火位于家电灯具经营部和电动车商行之间门框的南侧立柱附近且位于店铺外侧”。
(三)调查情况。
1.调查询问情况: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后,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公安机关立即组织人员对受灾户、报警人、目击者等进行调查询问,形成询问笔录材料计30份。
据目击者李斌称:“火势发展是由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店外走廊偏西的位置着火,进而往西扩散,后持续扩大”。
据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实际经营者江为余称:“3月12日,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无可疑人员进出”。江为余本人无吸烟行为习惯;江为余在3月12日使用电焊机进行电焊作业。
据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经营者张贤华(系江为余之妻)称:“3月12日,江为余有使用电焊机进行焊接作业行为”。
据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江克琪称“紧贴其经营部橱窗外自西向东放置有三个陶瓷花盆、一个废弃的消毒柜,是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老板为了占据属于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的沿街区域,而放置上述物品”。
2.监控视频分析情况:提取到事发前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沿街东侧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以下均为北京时间),2023年3月12日18时59分36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显示有闪光、烟气升腾,系电焊作业导致;之后陆续电焊作业过程中,伴随有火花外溢,至3月12日19时06分26秒,电焊作业停止,之后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实际经营者江为余有收纳的行为。3月13日02时10分55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东侧始有烟气升腾,至3月13日02时28分31秒,烟气升腾过程中始有明火,明火持续向周边扩散。
3.现场勘验情况:2023年3月13日15时45分,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人员进入现场勘验,提取到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内的监控视频存储器,已完全烧毁。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东侧放置有两个金属箱,南北走向并列朝东放置,两个金属箱框架表面均有大量炭化变色痕迹,南侧金属箱顶部发现台钳,北侧金属箱向东弯曲变形,金属箱中间位置处发现用于电焊的铁芯焊条,呈散开状态,该金属箱底部物品烧损严重,其中电线的外层绝缘层已烧毁;金属箱顶部物件全部过火炭化明显,发现部分灰化物,电线呈团状,表面部分呈黑色。
(四)间接原因。
1.涉事建筑产权单位在明知建筑未办理竣工手续、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将建筑出租给5家商户使用以谋取利益。
2.涉事建筑租赁户违规租用工业建筑用作商业用途,且进行过多次装修,未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完善使用场所消防设施。
3.涉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产权单位对租赁户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4.涉事建筑为工业丁类生产大楼,改作商用后,火灾荷载和火灾风险增加,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租赁户开设场所均为商业场所,经过多次装修改造且场所内可燃物品多,致使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增加、蔓延速度快,火灾风险和损失增大。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经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生产大楼火灾损失为424.95万元,租赁户申报的财产损失按《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 185-2014)另行统计。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并出租给商户开设商业场所使用,在建筑内违规住人,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未依法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未依法办理建筑产权登记手续;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对租赁户的建筑使用(装修)监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致使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损失扩大。
2.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并多次改造装修,消防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范意识缺乏,存放大量电动自行车、堆放大量废旧电池,导致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增加。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意识缺乏,电焊作业未持证上岗,作业现场无安全防范措施。
3.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存放产品包装及塑料制品等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标准。
4.新时代家具城。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标准,存放大量家具等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加速火灾蔓延和扩大。
5.乖宝贝母婴店。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存放母婴用品等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
6.仁桥美食店。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存放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
(二)地方有关部门和党委政府。
1.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安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区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对于涉事建筑改变建筑功能巡查发现力度不够。
2.高新区管委会。既有建筑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不彻底,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3.孙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冬春防火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对涉事企业改变建筑用途监督不力;未明确行政编或事业编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未按海安十四五消防规划要求推进辖区消防站等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
4.祖师庙村村委会。未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未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未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未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未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卢德领,男,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明知建筑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并出租。在建筑内违规住人,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未依法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未依法办理建筑产权登记手续;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未开展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对租赁户的建筑使用(装修)监督不到位,涉嫌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海安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2.江为余,男,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并多次改造装修,消防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范意识缺乏,存放大量可燃物品,堆放大量废旧电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增加。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意识缺乏,电焊作业未持证上岗,作业现场无安全防范措施,涉嫌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海安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二)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由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孙庄街道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祖师庙村。由孙庄街道办事处对祖师庙村进行约谈,并由祖师庙村向孙庄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3.孙庄街道办事处。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孙庄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并由孙庄街道办事处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4.相关单位。由bbin宝盈国际对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安市城市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进行约谈,督促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排查风险漏洞,狠抓整改落实。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职责和相关规定深刻查摆剖析,吸取教训。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bbin宝盈国际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改进消防安全监管方式,全面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监管模式。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执法,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公安机关要组织公安派出所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各项规定,严厉打击未依法进行审查、验收和备案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建立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数据共享、联合惩戒、协同执法、研判会商、案件移送等工作,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二)加强业态风险研判,夯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项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厘清本行业领域新产业、新业态行业边界,分析研判消防安全风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相关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工改商”及类似类场所开展类别梳理和火灾危险性分析,明确相关类型场所的性质、标准和监管部门,指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提高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能力;对辖区内已建成的各类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改(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建立审批明细,定期追踪审批建设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台账,为日常监管提供准确依据。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类商贸、服务类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义务。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科学合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强化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等位置配齐应急疏散指示和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做好各类安全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电气系统的隐患排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举一反三,大力开展相关领域专项整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开展老旧危房、“工改商”建筑等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压实建设人、产权人、使用人等各方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控制风险,清除隐患。对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不按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各监管部门要做好执法衔接,将违规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联合惩戒管理,依法规范从业行为,引导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