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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海安市 发布时间:2024-02-2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bbin宝盈国际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bbin宝盈国际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安置人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起草制定了《海安市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办法》。

一、制定背景

bbin宝盈国际目前执行的办法是根据《县政府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4〕29号)第五条“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办法由县农办规定”授权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市被征地农民名单界定办法的通知》(海农〔2019〕142号)和2019年组建的海安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bbin宝盈国际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办法的指导意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加之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等政策和形势变化,有必要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重新制定bbin宝盈国际新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办法。

二、制定过程

我局根据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多年运行效果,起草了《bbin宝盈国际海安市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站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召开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工作座谈会,听取想法、意见和建议;发专函征求专家意见、专业律师意见,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最后在市人大常委会前置备案审查、市司法局二次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充实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条件:

1.应当确认为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的8种情形;

2.可以照顾界定为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的3种情形;

3.不应当确认为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的8种情形。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办法:

1.责任主体:明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和市农业农村局;

2.注意事项:主要对安置人员产生条件和要求、农户安置人数计算、符合条件“刚性”接轨、剩余安置份额归属、被征地零星面积成员之间协商调剂等六个方面进行了一般原则性规定;

3.产生程序: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量讨论、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核准上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等五个主要步骤;

4.后续工作:主要要求镇村做好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农户承包土地征收、转让、互换等相关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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