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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海安市 发布时间:2024-08-05 累计次数: 字体:[ ]

经海安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可继续实施,现将《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执行的《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对规范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有效提升了海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水平。现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应当对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续进行评估。经评估,《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可继续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bbin宝盈国际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bbin宝盈国际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文件。

二、修改内容

(一)因财政部2024年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名称改变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将《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使用‘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

(二)因市行政审批局名称变更为市数据局,将《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第八条(三)“进入城区施工单位(除市政工程外)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局委托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代征”,修改为“进入城区施工单位(除市政工程外)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局委托市数据局一次性代征。”

三、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文件规定精神,通过第三方后评估、召开座谈会、征求部门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先后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最终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途、征收(代征)部门、收费方式和标准、免征对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城区(北到人民西路-连申线-北三环、东跨沈海高速公路以东经三十四路、南到沿海大道-新长铁路-上湖南侧、西至204国道,约100平方公里)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

《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废弃物、餐饮单位及单位食堂的餐厨废弃物、危险废物等)。

(三)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途和原则

《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市税务局为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报告制度,定期传递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入库数据至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市财政、司法、住建、资源规划、卫健、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共享相关信息。

(五)明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城区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5元/每月每户征收。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5元/每月每人征收。

3.经营性行业(含企业)除按5元/每月每人征收外,还需按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体工商户仅按照营业面积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代征收部门

1.居民(含暂住人口)由市税务局委托市水务集团代征。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局负责按季征收。

3.进入城区施工单位(市政工程除外)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局委托市数据局一次性代征。

(七)明确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

生活垃圾分类合格的经营性单位按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的征收标准的80%征收。实行垃圾分类的经营性单位向市城管局先行申报,由市城管局认定是否合格。

(八)明确免征对象

1.对用水量不满2吨/月(含2吨)的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免予征收。

2.对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户、市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群体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法律、法规、规章对特殊群体有相关减免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明确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税务局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逾期未缴纳的,由市城管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五、《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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