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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2380210/2022-02465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规〔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5-05 发布日期: 2022-05-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5-1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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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按照“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结合bbin宝盈国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含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有害废物等)。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产生各类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北到人民西路-连申线-北三环;东跨沈海高速公路以东经三十四路;南到沿海大道-新长铁路-上湖南侧;西至204国道,约100平方公里范围内。

第三条 市税务局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报告制度,定期传递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入库数据至市财政局。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征收,由市税务局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征,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 征收标准及方式

1.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征收。

由市税务局委托市资源规划局向建设单位征收。

2.建设单位产生的工程拆除垃圾,按拆除面积1元/平方米或4.5元/立方米征收;建设单位产生的废渣弃土按4.5元/立方米征收(平方和立方按建设单位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内容,或经专业测绘公司现场测绘出具报告,确认处置的平方和立方计费)。

由市税务局委托市城管局向建设单位征收。

3.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含居民住宅和非住宅)6元/平方米征收。(其中:非成品房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装潢垃圾处理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代征;成品房(精装修)装潢垃圾处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由市税务局委托市住建局向建设单位征收。

4.房屋非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居民住宅按照装修面积每户每次6元/平方米征收,非住宅按照装修面积每次8元/平方米征收。成品房(精装修)住户入住后重新装饰装修的,按非首次装饰装修标准征收。

居民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有物业的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无物业服务的住宅或非住宅,由装修人向属地村(社区)或住宅管理单位等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物业公司、住宅管理单位或属地村(社区)登记后向市城管局申报。

由市税务局委托市城管局向装修人征收。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上缴市级财政专户,接受市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各区镇结合实际,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建筑垃圾处理费已缴纳的仍按照《bbin宝盈国际规范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海政办发〔2001〕159号)和《县政府办公室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07〕8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bbin宝盈国际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规〔2022〕5号).doc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bbin宝盈国际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规〔202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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