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加强预防和应对影响bbin宝盈国际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海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bbin宝盈国际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海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海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1.3.2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海洋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
1.3.3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灾减灾措施相结合、人防与技防相结合,提高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报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1.3.4 预警先导,整体联动
根据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报信息,按海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和区镇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
1.3.5 公开透明,协调有序
主动、及时发布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报信息,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使海洋自然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本市管辖海域较大以上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灾情调查评估、防御和应对工作。
由台风引起的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海安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执行总指挥:由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由下列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负责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和完善;接收上级海洋监测预报机构bbin宝盈国际海洋自然灾害的观测信息;组织发布海洋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及灾情报送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新闻发布工作,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启动市救灾物资紧急调拨机制,组织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海安市管辖海域大风等相关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4)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协调全市渔业船舶、渔港、水产养殖业主做好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向海安市管辖海域海上渔业船舶通报台风等风、浪信息,督促和指导海上渔业船舶安全避风。
(5)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负责指导协调海洋自然灾害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6)市发改委:协调应急救灾物资供应、储备和管理,并组织调运。
(7)市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工作,协助提供水文监测信息;组织实施由风暴潮引起的洪涝灾害防御和排涝工作;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海堤等水利工程设施。
(8)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9)市文广旅局:指导协调电视台、电台及时、准确、客观地播报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沿海A级景区、星级饭店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游客安全,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
(10)市公安局:加强灾时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阻挠应急救援、造谣惑众、哄抢应急救援物资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维护抢险救灾现场秩序;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协助灾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11)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海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12)武警海安中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支持地方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加强重要目标保卫,协同公安机关维持社会治安,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13)市教体局:提示学校、幼儿园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根据预警信息发布学校、幼儿园停课通知,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发生时学生安全保障工作;将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组织学校开展有关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4)市交运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受灾损坏的道路抢修复工作;为抢险救灾提供运输保障。
(15)市卫健委: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16)市民政局: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按规定实施相关救助。
(17)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抢险应急工作,为房屋突发事件抢险应急提供支持,指导灾后修复和恢复房屋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工作。
(18)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制订应急通讯工作预案,保证通讯畅通。
(19)滨海新区(角斜镇):参照市指挥部设立相应的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可结合相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辖区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
(20)其他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涉及到相关部门下属单位的职责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是市指挥部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海洋自然灾害防御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指示和应急工作部署。
(2)及时研判海洋自然灾害等级与响应级别,按规定提请指挥部启动、终止市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启动后,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评估可能造成的灾害损失及影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支撑。
(4)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宣传和演练。
(5)指导、协助滨海新区(角斜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及演练等。
(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
2.3 工作小组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应急专家组、救灾核灾组等工作小组,分工负责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和滨海新区(角斜镇)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协助市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电信局、市人武部、武警海安中队和滨海新区(角斜镇)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保障公用网通信畅通,根据需要协调、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力量。
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海安供电公司、中石化海安石油分公司和滨海新区(角斜镇)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资金,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应急管理局和滨海新区(角斜镇)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及时报道海洋自然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应急专家组由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预警、分析预测和处置防治等领域专家组成,并适当补充其他有关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应急专家组咨询可采取视频会商、电话会商等多种形式进行。应急专家组负责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为应急观测、分析预测和防御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科学评估,并开展相关技术研究。
救灾核灾组由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和滨海新区(角斜镇)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有序开展海洋自然灾害核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制定救灾方案。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1)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海洋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等工作。
(2)市有关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海堤、避风港、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按各自职责和预案做好预防准备。
(3)滨海新区(角斜镇)要做好海洋自然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3.2 监测
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根据本市海洋经济发展和防灾减灾需求,协助上级海洋部门做好本区域海洋观测设施及监控设施的选址、建设,为设施安装、维护等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关设施、设备保护工作,同时按规定完善报备手续。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强度、发展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分级标准见附录)
3.3.2 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接收上级海洋预报监测机构分析评估海洋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通过bbin宝盈国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3.3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加强对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标准
灾 种 应急响应级别 |
风暴潮 灾害 |
近岸海 浪灾害 |
近海海 浪灾害 |
海啸 灾害 |
Ⅰ级应急响应 |
红色预警 |
红色预警 橙色预警 |
||
Ⅱ级应急响应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黄色预警 |
|
Ⅲ级应急响应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
Ⅳ级应急响应 |
蓝色预警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当发布海洋自然灾害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且海洋灾害已经形成,或经过会商、研判可能形成灾害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海冰灾害根据发生情况只报简要消息。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
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南通市指挥部签发,bbin宝盈国际根据南通市指挥部要求,同步启动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bbin宝盈国际总指挥签发后启动。
海洋自然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研判,并与上级海洋监测预报机构会商及评估后,确认bbin宝盈国际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级别解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4.2.2 组织管理
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准时参加灾害预警应急会商。相关观测、预报和减灾业务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4.2.3 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接收南通市指挥部的指示,发布命令,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并指导滨海新区(角斜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2)在南通市指挥部指挥或指导下,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南通市指挥部报告海洋自然灾害相关情况;组织市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
4.2.4 现场指挥
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2.5 现场处置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明确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救援队伍行动;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灾害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介入之前,事发部门(单位)和滨海新区(角斜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事态扩大。
4.3 后期处置
4.3.1 善后处置
受海洋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4.3.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依职能对经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群众实施相关救助。红十字会、共青团、慈善会、社会公益性团体等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4.3.3 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扩大海洋自然灾害保险覆盖面和服务范围,鼓励相关群体和个人购买保险,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进行损失评估、赔付。
4.3.4 调查评估
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按照《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程序》要求开展灾害现场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灾害过程概述、现场调查工作概况、预警报信息发布情况、灾害损失与影响情况、灾害应对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4.3.5 恢复与重建
海洋自然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受到海洋灾害影响的乡镇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修复受损海堤、码头、渔港等设施。
4.4 信息和新闻报道
4.4.1 信息报告
海洋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市有关部门、滨海新区(角斜镇)需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灾害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
发生海洋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市有关部门(单位)、滨海新区(角斜镇)必须在灾害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灾害情况。
4.4.2 信息共享
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交运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以及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与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等建立海洋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灾情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及时通报、实时共享。
4.4.3 信息发布
防御海洋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市指挥部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告、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4.4 新闻报道
发生海洋自然灾害时,新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指挥部根据灾害影响程度,提供新闻报道内容,由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市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相关规定,做好有重大影响的海洋自然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宣传报道。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滨海新区(角斜镇)要不断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通过经常性培训、演练提高救援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积极发挥海安志愿者、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经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后,参与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5.2 经费保障
市财政应当保障海洋自然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需要。
5.3 物资保障
根据本市海洋自然灾害的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一定数量应急物资,配备必要应急救援装备。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海洋自然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5.4 人员防护保障
滨海新区(角斜镇)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5.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建立无线和有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时更新通讯录,确保通讯畅通。
5.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滨海新区(角斜镇)、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灾时由指挥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
5.7 科技支撑保障
针对bbin宝盈国际海洋自然灾害风险特点,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学术团体和个人,开展海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研究,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8 宣传保障
5.8.1 宣传
滨海新区(角斜镇)应当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洋自然灾害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8.2 培训
编制防御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培训教材,积极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处置队伍防御海洋自然灾害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5.8.3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市指挥部、滨海新区(角斜镇)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海洋自然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相关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海洋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两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和总结。各成员单位配合市指挥部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6 附则
6.1 责任与奖惩
(1)对在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6.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牵头组织编制、解释和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滨海新区(角斜镇)可参照本预案,整合已有的防汛抗旱等应急预案,细化分工到各单位、部门及村居,明确各自职责,形成本辖区的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累计次数: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