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市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2年11月16日海农规〔2022〕1号文件发布 自2022年12月17日起施行)
各镇(区、街道、办事处)农社局,局有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督促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和个人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本质水平,结合bbin宝盈国际实际,决定在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试行“灰黑名单”制度,现将《海安市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海安市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海安市“灰黑名单”信息报送表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1
海安市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推进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及个人依法安全生产,进一步提升农机安全生产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办机〔2022〕7号)、《省政府办公厅bbin宝盈国际印发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67号)、省农业农村厅《bbin宝盈国际印发<江苏省农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试行)>的通知》(苏农办机〔2021〕12号)、南通市农业农村局《bbin宝盈国际加强农机本质安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bbin宝盈国际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bbin宝盈国际范围内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粮食烘干中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农机维修点、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等)和个人。
第三条 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依规、过惩相当、审慎稳妥”的原则,规范细致地逐步实施。
第四条 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和镇(区、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的组织与管理等工作。
镇(区、街道、办事处)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灰黑名单”信息的采集、核实、汇总、上报、管理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灰黑名单”的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具体区分为“灰名单”和“黑名单”。
第六条 “灰名单”认定
1.依据农业农村部《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办机〔2022〕7号),在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被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造成人为责任事故的:
(1)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在酒后、服用违禁药品后操作农业机械的;
(2)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3)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投入生产作业的;
(4)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5)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6)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或者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2.在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或日常检查过程中存在以下农机安全隐患的:
(1)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与无资质人员驾驶操作的;
(2)农机经营服务组织用油用气用电存在安全隐患、未设置防火灾、防爆装置、消防安全装置不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等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且未按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间完成隐患整改的;
(3)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它存在农机安全生产隐患,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3.道路交通违法记满12分,且拒不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和考试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农机安全检查,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农机行政执法检查的。
5.其他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黑名单”的认定
1.“灰名单”管理期内未能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的,或经查实存在虚假整改行为的;
2.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整改到位的;
3.在亡人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者造成1人以上致人死亡农机事故的;
4.其他严重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灰名单”的动态管理
1.“灰名单”管理期为3个月,每季度更新一次。“黑名单”管理期为6个月,每半年更新一次。
2.在管理期内完成整改形成闭环的,提供佐证材料,经核实后即退出“灰黑名单”。“灰名单”中未完成整改的转入“黑名单”管理,“黑名单”中未完成整改的顺延至下一期“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灰名单”的设立:由镇(区、街道、办事处)农机部门对拟进入“灰名单”主体进行信息核实和讨论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告知当事人,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名单主体即进入“灰名单”管理,镇(区、街道、办事处)农机部门落实管理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机行政执法、农机安全检查、镇(区、街道、办事处)农机部门排查报送、相关信息系统、举报投诉等渠道来源,建立“灰黑名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对列入“灰黑名单”有异议的,名单主体应自得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复核、更正等工作,同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十一条 “灰黑名单”的列入和退出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局抄告给有关镇(区、街道、办事处)农机管理部门,通过市政府网站、媒体或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对列入“灰黑名单”管理期内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暂停办理农机购置、农机作业、报废更新等各类财政补贴,取消农机条线项目申报、示范创建和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列入“灰黑名单”的主体和个人作为农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检查对象,由市镇两级开展不定期检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涉及违法的,由海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镇级农机安全监理员、村级农机协管员、农机网格员力量,重点加强对列入“灰黑名单”的主体监管,督促整改落实。
镇(区、街道、办事处)农机部门在信息归集时不得瞒报存在农机安全隐患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及个人。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7日。
附件2
海安市“灰黑名单”信息报送表
镇(区、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盖章) 年 月 日
名单类型 |
组织名称/个人姓名 |
身份证号/企业机构代码 |
地址 |
农机安全隐患类型 |
建议列入名单原因 |
建议退出名单原因 |
联系方式 |
备注 |
灰(黑) 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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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附佐证资料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
南通市bbin宝盈国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