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9月18日海自然资规〔2023〕1号文件发布 自2023年10月18日实施)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海安市财政局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18日
海安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审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下简称共同举办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结合bbin宝盈国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二、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完成供地必备条件
1.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产业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规划申请核发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及红线图,包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配套设施等要求。
3.完成勘测定界。
4.达到建设条件。用地红线内没有影响开发建设的有产权房屋、在用水、电管线等建构筑物,红线外具备路、水、电等公共设施。
5.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需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评估或对联营价格进行集体决策。评估结果或决策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二)方案编制
共同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编制联营方案,方案应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共同举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含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拟建设项目情况、红利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内容;以及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中项目亩均投资、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亩均能耗等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属地区镇审核同意,由区镇人民政府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签订合同
方案审批通过后,联营双方签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区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三方鉴证。联营合同应当包含:联营方案的各项内容、各方权责以及违约责任和处置方式等内容。
(四)用地申请
用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和共同兴办企业联合提出。
资源规划局凭市政府批准文件以及土地所有权人申请、项目预审意见、规划条件、联营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土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共同举办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由双方约定。使用期限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须经所有权人同意。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自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的,参照联营的流程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对使用年限不作要求。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用地申请书;
2.建设用地取得来源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用地方案的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公示照片等;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联营方案及批准文件;
6.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等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等);
7.联营合同;
8.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9.项目预审文件;
10.生态环境保护审查意见;
11.宗地测绘报告;
12.权籍调查前置成果(地籍调查表及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
13.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1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规划许可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六)确权登记
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共同举办企业,可以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监督监管
编制联营方案时应同步制定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集体建设用地属于组集体或村集体所有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与用地方案同步报送区镇审核;联营双方签订联营合同时,同步与区镇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区镇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方。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区镇农民集体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经区镇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与方案同步报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联营双方联营合同时,同步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方。
对未按投资协议建设或未实现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主要指标的项目,由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中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方督促联营双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按联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权联营登记主体发生变更的,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申报用地签订联营合同和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或直接办理土地变更。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转卖、转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合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联营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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