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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asrsj/2019-00045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海人社〔2018〕58号
成文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5-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bbin宝盈国际公布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的通知
bbin宝盈国际公布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5-09 15:2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相关科室(单位):

为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人人享受医疗保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的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的筹资标准

1.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原非农户口人员),个人缴纳500元。

2.教育系统民办保养人员个人缴纳500元。

3.七十年代下放人员个人缴纳500元。

4.被征地农民中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四档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个人缴纳500元。

5.城镇困难居民、重度伤残居民,个人缴纳400元。

7.在校(园)学生,个人缴纳310元。

8.不在校(园)的婴幼儿、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个人缴纳390元。

9.民政优抚对象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10.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个人不缴费,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11.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度精神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31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12.农村一般贫困户(建档立卡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县委农办按照每人31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13.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人员个人缴纳310元。

上述以上各类人员缴费标准中均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元。

二、待遇调整

二档参保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在原来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6%。

特此通知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