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rsj/2019-00045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海人社〔2018〕58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日期: | 2018-05-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bbin宝盈国际公布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的通知 |
bbin宝盈国际公布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相关科室(单位):
为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人人享受医疗保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的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的筹资标准
1.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原非农户口人员),个人缴纳500元。
2.教育系统民办保养人员个人缴纳500元。
3.七十年代下放人员个人缴纳500元。
4.被征地农民中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四档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个人缴纳500元。
5.城镇困难居民、重度伤残居民,个人缴纳400元。
7.在校(园)学生,个人缴纳310元。
8.不在校(园)的婴幼儿、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个人缴纳390元。
9.民政优抚对象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10.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个人不缴费,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11.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度精神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31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12.农村一般贫困户(建档立卡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县委农办按照每人31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13.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人员个人缴纳310元。
上述以上各类人员缴费标准中均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元。
二、待遇调整
二档参保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在原来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6%。
特此通知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