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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asrsj/2024-00394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海人社〔2024〕43号
成文日期: 2024-05-16 发布日期: 2024-09-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bbin宝盈国际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建设行动的通知
bbin宝盈国际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建设行动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9-26 11:3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镇、街道(办事处)人社服务机构、(总)工会,各基层商会(协会)等相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bbin宝盈国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署,切实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能力,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全总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中企联办公室《bbin宝盈国际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2023〕3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对调解组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提升基层调解组织“抓前端、治未病”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行动目标

  建立健全以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为指导,区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为支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补充的劳动争议调解格局,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在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方面持续发力,着力提高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及时高效化解劳动争议,更好发挥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三、方法步骤

  (一)2024年目标任务。到2024年底,用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比例不低于60%;行业商(协)会设立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比例不低于60%;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在已基本建成的基础上设立专门对外接待窗口、工作场所及硬件设施,提高多元化解工作效能;各区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比例达到100%,设立有专人负责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接待窗口,至少确定一个作为争议多元化解工作试点。

  (二)2025年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用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比例力争达到100%;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市工商联指导联系正常开展工作的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成率达到100%;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在硬件保障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的基础上实现全面规范运行;区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在建成率100%的基础上实现提档升级,有条件的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各类型调解组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

  四、工作职责

  (一)落实牵头责任分工。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负责牵头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引导企业、商(协)会等单位支持企业、行业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推进区镇、街道(办事处)调解中心建设,指导区镇、街道(办事处)调解中心积极争取所在区镇、街道(办事处)的支持,提供专门的调解室和设备设施,保障工作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建设,有效保障开展调解工作所需人员、场地、经费,配足专职调解员,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调解,提升协商调解能力。

  (二)加强争议源头预防。调解组织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建网络交流群组、组织讲座沙龙等方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发挥熟悉行业特点、具备行业影响力的优势,推动会员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以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用工。可在会员企业间搭建交流互动平台,通过用工交流、企业文化建设经验分享等方式,促进会员企业共建劳动争议预防机制。

  区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可通过公布电话、发放信息公示卡等方式,畅通与辖区内企业和劳动者沟通渠道,提供维权服务。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的季节性、行业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欠薪劳动争议专场”等以案释法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要办理好仲裁委、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包片指导、组织培训等方式,做好对辖区内其他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

  (三)强化协商和解机制。调解组织要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通过协商和解化解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机制,通过举办劳动者座谈会、开设意见信箱、线上咨询平台等方式,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帮助劳动争议当事人开展协商,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未按期履行的,协助劳动者申请调解。

  区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要推动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协商流程,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推动工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律师等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开展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等方式,促进达成并全面履行和解协议。

  (四)做好争议调解工作。调解组织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帮助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对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容易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矛盾纠纷疏导化解工作。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要建成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帮助争议当事人“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

  五、有关要求

  各区镇、街道(办事处)人社服务机构、(总)工会,各基层商会(协会)等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项任务如期完成,解决好长期制约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难点问题。要积极推动将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要加强进度跟踪和调研督导,及时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满意度。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根据《bbin宝盈国际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要求,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会商,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同时按照部、省、市要求及各自职能分工充分发挥各自领域内相关调解组织建设的牵头作用,加强协同配合,优化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强化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合力,推动调解组织建设扎实开展、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 安 市 总 工 会




海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