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rsj/2019-00047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海人社〔2018〕48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日期: | 2018-04-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bbin宝盈国际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4号)以及《南通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通人社规〔2017〕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施“精兵计划”促进富民增收的工作要求,制定《海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安县财政局
2018年4月8日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印发
海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县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能,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和稳定就业的作用,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以促进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新录用人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包含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子女)和企业在岗职工(包括录用6个月内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在岗职工,社会保险是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第四条 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是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和稳定就业,并且是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或专项能力)的技能类项目。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于获证后12个月内申报享受。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在综合考虑培训课时长短、技能培训等级高低、培训耗材、教学实训复杂性等直接成本的同时,适当考虑培训工种市场紧缺程度因素,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编制成《
海安县职业技能培训获证奖补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市场紧缺职业(工种),每年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南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结合我县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照《目录》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享受300元的培训补贴。
第七条 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加单位组织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照《目录》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申请享受,属于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在此基础之上再上浮30%;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享受300元的培训补贴。
第八条 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参加单位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照《目录》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申请享受,属于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在此基础之上再上浮30%。该补贴与高技能人才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参照《目录》标准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际技能鉴定费用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鉴定费用补贴,鉴定补贴与培训补贴同步申报拨付。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签协备案制度。培训机构签协备案实行“条件公开、自愿申请、规范程序、动态管理”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和其他培训机构,均可签协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签协备案条件: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自愿接受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管;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③具有承担该专业(工种)培训相适应的自有(或长期租贷)培训场所(理论课教室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习场所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设施、实训设备和授课教师(具有4名以上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理论课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技师以上等级资格证书);④有1年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历的机构优先;⑤未发现违反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自主培训签协备案条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培训能力,有专门的培训机构或专职的培训人员(不少于3人)、有专门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设备和培训经费的企业。
第十三条 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或企业)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与其签订《海安县培训机构(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备案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罚等内容。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企业)开班一周前应提交《海安县职业技能培训办班申报审批表》《培训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表》报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开班必须安装远程视频监管设备,并安装在适宜地点,确保设备安全、视频全面、传输及时。所培训专业应在教学许可范围内,国家取消的职业工种不在培训补贴范围。凡未及时上报备案审核的,不得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要有相应的专业师资和教学设备,设备包括:PPT多媒体、相应的教室、学桌和坐椅,发放培训教材、笔记本和笔等。培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表组织实施,并做好学员指纹考勤、教学反馈等信息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委托申请协议(培训学员或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身份证和培训证书(复印件)等向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表等向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参保职工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向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参保职工委托所在企业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凭《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与参保职工签订的委托申请协议等向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补贴申请,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培训学员社会保障卡或培训机构(企业)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企业)应自觉接受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采取远程视频抽查、培训录像审核、电话回访、现场察看和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技能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约谈培训机构(企业)负责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凡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培训补贴享受资格并自动解除技能培训备案协议:
1.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助资金,或有违规乱收费情况;
2.不使用监控设施和累计3次以上不及时上传数据;
3.无配套培训教材,不发放记录本和笔;
4.协议期内没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5.检查中发现到课率少于70%的情况超过2次;
6.与培训企业沟通,培训内容脱离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7.培训总学时不低于60课时,随意减少培训课时,全年发现超2次不达标的;
8.检查中发现有培训学员无法联系或反映存在虚假培训,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情况或培训有替考现象;
9.满意度调查低于80%;
10.未能及时完成县人社局交办的与培训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资金,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 1月1日起执行。原《海安县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海人社〔2013〕92号)、《bbin宝盈国际明确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获证奖补标准的通知》(海人社〔2014〕7号、海财社〔2014〕1号)和《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县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海人社〔2014〕88号、海财社〔2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安县职业技能培训获证奖补标准目录
附件2:海安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
附件3:海安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
附件1:
海安县职业技能培训获证奖补标准目录
项目档次 |
职业(工种)类别 |
序号 |
职业(工种)名称 |
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元) |
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元) |
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元) |
鉴定补贴标准(元) |
A |
管理、餐饮服务、家政护理、生活服务类 |
1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500 |
620 |
800 |
200 |
2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600 |
900 |
1100 |
|||
3 |
中式面点师 |
1000 |
1600 |
1900 |
|||
4 |
西式面点师 |
700 |
1200 |
1400 |
|||
5 |
中式烹调师 |
1000 |
1700 |
2000 |
|||
6 |
西式烹调师 |
840 |
1400 |
1600 |
|||
7 |
美发师 |
780 |
1300 |
1500 |
|||
8 |
美容师 |
600 |
1040 |
1200 |
|||
9 |
育婴员、保育员 |
600 |
1000 |
1200 |
|||
10 |
茶艺师、评茶员 |
500 |
900 |
1100 |
|||
11 |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
700 |
1200 |
1400 |
|||
B |
机械制造、装配维修、机电技术类 |
12 |
锅炉操作工 |
840 |
1400 |
1600 |
220 |
13 |
模具工、电切削工、铸造工、 锻造工、金属处理工 |
1100 |
1800 |
2100 |
|||
14 |
车工、钳工、铣工、磨工、冲压工 |
1100 |
1800 |
2100 |
|||
15 |
焊工 |
1100 |
1800 |
2100 |
|||
16 |
电工 |
1100 |
1800 |
2100 |
|||
17 |
汽车维修工 |
1100 |
1800 |
2100 |
|||
18 |
机床装调维修工 |
1100 |
1800 |
2100 |
|||
19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1100 |
1800 |
2100 |
|||
20 |
制冷工 |
1020 |
1700 |
2000 |
|||
21 |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
900 |
1500 |
1800 |
|||
22 |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
600 |
1000 |
1200 |
|||
23 |
起重装卸操作工 |
960 |
1600 |
1900 |
|||
C |
建筑、安全 服务类 |
24 |
保安员、安检员、安全评价师 |
600 |
1100 |
1300 |
180 |
25 |
智能楼宇管理员 |
600 |
1100 |
1300 |
|||
26 |
手工木工 |
960 |
1600 |
1900 |
|||
27 |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 架子工、防水工 |
600 |
1000 |
1200 |
|||
28 |
有害生物防制员 |
600 |
1000 |
1200 |
|||
D |
专项职业能力 |
29 |
—— |
—— |
300 |
—— |
—— |
注:上述目录中未列出的职业(工种),参照目录内相似职业(工种)的标准享受。
附件2:
海安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
申报单位(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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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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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报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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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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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3.如有虚报、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愿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摘要: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 5.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将本单位的失信信息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填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3:
海安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
申报人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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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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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报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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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报人承诺: 1.本人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3.如有虚报、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愿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摘要: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将本人的失信信息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