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rsj/2021-00255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海人社〔2017〕174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日期: | 2019-01-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bbin宝盈国际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政策的通知 |
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各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各相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人社部发〔2016〕132号、苏人社发〔2017〕18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一律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必须是与我县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且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及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职工。
三、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必须提交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同时在申请表中实事求是填写补缴职工的出生年月、首次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工作经历等人员基本情况。补缴职工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查补缴职工所填信息,并提出相关申报意见。
不能提交上述相应文书,但能够提供所在参保企业连续不间断工资凭证原件的,经社保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加盖单位公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比对审核确认、主任室审签同意,可办理补缴手续,但其补缴年限不可转移。
四、1992年1月起列入参保范围的原国营、县属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最早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职工、计划内合同工,至本企业参保之前有连续不间断工作年限的,可从办理录用手续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85年12月。根据苏劳社险〔2006〕2号、苏政发〔2006〕40号文件列入参保范围的其他企业职工,最早从2006年3月起补缴。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未被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早可从2004年2月起补缴。
六、企业单位职工首次参保时男年龄超过55周岁、女年龄超过45周岁的参保人员,即使缴费年限满15年,也必须在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
七、参保人员在跨省或省内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至我县时,其参保记录有以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又不能提供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相应文书的,或曾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不可认定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已经转入的,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也可由参保人员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补缴地。
八、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医疗保险费的,可按南通市人社部门相关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其他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间断缴费的,一律不可补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补缴当年标准一次性补缴。
九、县社保中心对补缴人员所提交的材料必须认真核查,并按政策规定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对尚未参保登记的企业在督促企业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补缴相关手续。
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