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rsj/2021-00272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海 政 规〔2020〕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已 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bbin宝盈国际
2020 年 6 月 24 日
海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bbin宝盈国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政、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
市人社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靠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切实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防、排查和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查,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法查处。
市住建局、市建设中心、市交运局、市水利局和市农业农 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主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负责行业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预防、处理工作,受理和协调处理行业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协同有关部门全面规范行业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牵头落实本领域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给予限制。
市建管局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接施工工程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和欠薪问题的处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审查工程项目所 需资金的安排情况,协同住建等部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加强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的招投标把关。
人民银行海安支行要指导和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的监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相关责任,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局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拨付时应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用工管理台账主要包括用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纠纷处理情况等 。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实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银行卡、农民工身份证、社保卡或其他有效证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等财物。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完成农民工基本信息上传,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农民工进行日常考勤记录,并与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对接。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三章 专用账户管理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按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专项用于存储、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十条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并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班组长、包工头等非农民工本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 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 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按考勤记录和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工程项目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按月支付。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预付工资的,每月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bbin宝盈国际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未及时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的工程人工费用,导致延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缴存,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按海建〔2019〕
161号文件执行。执行过程中政策发生变化的,按最新的政策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保函进行农民工工资担保的,参照上述文件现金缴纳方式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 管理、使用工作。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建设项目建立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台账,对建设项目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的情况进行记录,实现对全市所有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的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 事处应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工资保证金 和专用账户等四项制度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对不落实上述“四项制度”的企业,相关部门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件,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 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市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督查在建项目“四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南通市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