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rsj/2021-00057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海人社〔2021〕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区镇、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为民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基地对稳就业、强动能的带动作用,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市政府印发〈bbin宝盈国际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9〕20号)、《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财社〔2020〕16号)等文件,制定《海安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海安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海安市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人员情况表》
3.《海安市基地在孵实体名单统计表》
4.《海安市个人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
5.《海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
6.《海安市创业孵化成功奖励申请表》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安市财政局
2021年2月3日
海安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孵化基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印发〈bbin宝盈国际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9〕20号)等文件,结合bbin宝盈国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本市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与本市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房屋楼宇等新建或改建。
第四条 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孵化服务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协助办理开业手续;
(二)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实体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录用登记备案和社会保险业务等;
(三)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开展创业项目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免费提供与创业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为孵化实体提供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
(四)提供法律、企业管理、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指导协助孵化实体办理退出(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基地的认定管理
第五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场地和配套设施。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可容纳孵化实体原则上不少于10户;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条件。
(三)配套服务。基地应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能够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建立孵化实体进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孵化实体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帮助申报享受租金补贴、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维护孵化实体合法权益。
第六条 基地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拟申报创业孵化基地的机构向所在区镇、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为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评审。区镇、街道初审,并报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结合申报资料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三)认定。通过评审的机构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社局认定。
第七条 机构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安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土地和房产的使用管理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基地简介;
(三)《海安市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人员情况表》(附件2);
(四)《海安市基地在孵实体名单统计表》(附件3);
(五)孵化基地与在孵实体签订的租赁或入孵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形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
(一)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被孵化实体投诉3次及以上,经查实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孵化实体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经营过程中产权转让、转租的;
(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
第三章 基地的孵化管理
第九条 入驻基地孵化的创业实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实体新注册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前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创业实体法人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条 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创业实体向孵化基地提出申请;
(二)孵化基地落实创业实体经营场地后,与实体法人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一条 创业实体申请入驻孵化基地,须向孵化基地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入驻申请表》;
(二)《创业计划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经营管理和运作方案、市场及竞争分析等);
(三)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四)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创业实体入驻基地孵化期为3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作自动退出孵化基地处理:
(一)有转租现象的;
(二)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经营者不符的;
(三)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举报投诉并经查实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孵化基地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个人创业综合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初次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享受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创业实体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5000元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申领及支付。创业实体向市人社局申领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海安市个人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附件4);
2.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
5.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
6.《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申请材料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实体法人社会保障卡。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综合补贴(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的本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创业孵化基地通过减免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扶持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创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每扶持1个创业实体给予10000元补贴(与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不重复享受)。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南通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10万元扶持经费奖励。
(三)申领及支付。创业孵化基地向市人社局申请创业综合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海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附件5);
2.基地银行基本账户;
3.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创业实体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证明;
5.创业实体享受孵化基地免费服务证明材料;
6.《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申请材料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基地银行基本账户。南通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扶持经费奖励根据省、南通市公布的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成功奖励(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的本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在本市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实体数,每个给予3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三)申领及支付。创业孵化基地每年6月底前向市人社局申领上一年度创业孵化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海安市创业孵化成功奖励申请表》(附件6);
2.基地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
3.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入驻基地相关协议;
4.基地跟踪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台账;
5.孵化成功创业实体花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6.创业实体撤离基地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或纳税凭证);
7.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8.《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申请材料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基地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入孵创业实体符合相关条件,可同时享受人社部门以下扶持政策:
(一)享受初始创业一次性补贴5000元;
(二)享受2000元/人的一次性初始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三)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章 基地的考核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年度考核,由市人社局通过查阅台账资料、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基地孵化服务功能落实情况,对入驻创业实体开展服务情况、入驻创业实体生产经营情况、创业文化建设情况等方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海安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海人社〔2011〕21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海安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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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地址 (邮编) |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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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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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成立时间 |
资产总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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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性质 |
私有/国有 |
资产权属 (具体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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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事业/企业/社会团体 |
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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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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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 |
运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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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方式 |
自营/委托/合作 |
公务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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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场所面积 |
孵化场所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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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孵创业实体总数 |
提供就业岗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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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创业实体数 |
入孵创业实体迁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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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街道 推荐意见 |
负责人: 调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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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意 见 |
负责人: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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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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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海安市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人员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职 务 |
学历 |
专业特长 |
现从事工作岗位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附件3:
海安市基地在孵实体名单统计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实体名称 |
实体注册时间 |
入孵时间 |
出孵时间 |
累计带动就业人数 |
附件4:
海安市个人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
(基地内)
户籍所在地:区镇、街道社区、村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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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居 住 地 |
《就业创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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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项目 |
创业实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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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成 立 日 期 |
创业孵化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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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月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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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租赁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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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综合补贴 期 限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申报综合补贴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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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签署证明意见 |
于年月日入驻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至年月日正常经营,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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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街道初审意见 |
经审查,情况基本属实,同意申报。 审核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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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 管 理 处 审核意见 |
经核查,于年月日成立创业实体,租赁创业孵化基地从事生产经营满月,同意给予个人创业综合补贴,补贴期限从年月到年月,金额元。 审批人: 审核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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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
局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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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海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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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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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联系 电话 |
经办人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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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 创业主体 |
个 |
减免房租、宽带网络等费用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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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镇 街 道 初审意见 |
经审查,情况基本属实,同意申报。 审批人: 审核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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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意见 |
经核查,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平稳运行12个月以上,扶持创业实体个,减免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万元,按每扶持一个创业实体给予10000元的标准,同意给予一次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综合补贴,合计金额万元。 审批人: 审核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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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
局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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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海安市创业孵化成功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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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联系 电话 |
经办人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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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成功企业数 |
个 |
金 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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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镇 街 道 初审意见 |
经审查,情况基本属实,同意申报。 审批人: 审核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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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 管 理 处 审核意见 |
经核查,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孵化成功创业实体个,按每孵化成功一个创业实体给予3000元的标准,同意给予一次性孵化成功补贴,合计金额万元。 审批人: 审核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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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意见 |
局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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