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rsj/2021-00498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海人社〔2020〕1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海安市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 |
各区镇、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为民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
为鼓励和帮助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续保,提高其灵活就业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bbin宝盈国际印发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06号)、《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海财社〔2020〕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灵活就业定义及补贴对象
(一)灵活就业的定义
灵活就业是指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的总称。其特点是非全日制、弹性和临时性或季节性。
(二)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范围内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申报就业登记,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不能申请此补贴)。
二、补贴险种、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险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中之一)。
(二)补贴标准:按照个人缴纳的两项社会保险费(或其中之一,不含大病救助费)金额的50%,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本市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三)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2.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3.对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按照《bbin宝盈国际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通人社险〔2020〕17号)执行。
4.已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如享受期限未满的,可补差享受)。
三、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申报
1.申报时间:每年两次集中申报,上半年为1月1日—2月28日,下半年为7月1日—8月30日。
2.申报方式和材料: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携带本人《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到实际居住地(须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下同)的社区(村)进行申报,填写《海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审核和拨付
1.初审。各区镇、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为民服务中心)在接收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提供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逐一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系统”,并将初审通过人员材料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2.复审和拨付。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各区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四、建立健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半年拨付一次。各区镇、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为民服务中心)应加强日常跟踪走访,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可进可出机制。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每3个月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村)报告灵活就业情况。
(三)按照《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第三章“退出机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各区镇、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为民服务中心)应及时记载相关情况,在其《就业创业证》第9页注明“自×年×月停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记录,并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备案。
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5.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7.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8.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加强对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隐瞒实际情形骗取社保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不得再次享受社保补贴外,并追究申报人和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相关政策的落实、解释、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会同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各区镇、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为民服务中心)负责日常业务受理、初审、调查核实和公示等工作。
七、本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出台后,历史政策未享受完的人员,参照新政策享受,老政策不再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及操作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安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