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rsj/2021-00161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海安市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办法(修订稿) |
各区镇、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为民服务中心),相关科室、单位:
现将《海安市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
海安市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办法,更好地发挥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在保障和服务企业用工、促进城乡居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参照《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号),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超龄人员”,是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吸纳超龄人员就业并按规定办理从业伤害保险的工业企业。现代农业、家政服务、老年护理、物业保洁行业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补助措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费须为当年度的,不得跨年度缴费。
第五条 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实缴保费的50%。补助按照参保超龄人员实际在岗情况(以工资发放凭证为依据),计算到月。涉及人员变更的,按照保险公司替换人员名单、月份和工资发放凭证相比对,确定变更人员是否符合享受补助条件。
第六条 享受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的用人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保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保持一致;
(二)超龄人员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实行年度结算。每年3月31日前,用人单位将上一年度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申请资料报所在区镇、街道人社服务机构;区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市人社局审核、审批;经审核、审批、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将补助资金按程序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安市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申报信用承诺书;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资料复印件;
(三)海安市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申请表;
(四)用人单位所聘用的超龄人员身份证(提前退休人员另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缴纳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单及明细、替换人员批单的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超龄人员工资报酬的银行流水账单或现金支付财务凭证复印件,提供现金支付财务凭证的须有超龄人员本人签字的有效明细。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纪律监督
第九条 建立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补助资金办理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要件进行申请、初审、审核和审批,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用出成效。
第十条 申请补助的用人单位须如实提供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与事实一致;承办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申请补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及相关科室、单位,各区镇、街道人社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资金的初审、审核、审批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局监督审计科应定期对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申请、骗取补助资金的,及时督促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