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rsj/2021-00164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bbin宝盈国际印发《海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 安 市 财 政 局
2020年4月29日
海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专账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苏政办发〔2019〕71号)和《海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海政办发〔2020〕98号),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bbin宝盈国际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bbin宝盈国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使用具体事项,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bbin宝盈国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补贴政策
(一)企业职工培训
1.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线上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以下简称百万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和全市岗位技能竞赛,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2.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新吸纳外省贫困劳动力、我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企业新招录初次就业人数一次性发放以工代训补贴400元/人。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4.各类工业企业新录用职工按《bbin宝盈国际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的通知》(海人社〔2020〕20号)文件要求,由企业申报享受岗前培训补贴。
5.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2.海安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项目制培训
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四)补贴政策
1.劳动者参加培训取得证书后(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各类技能竞赛证书等,下同),在一年内申请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各类竞赛培训补贴不得与通过竞赛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获得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2.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际技能鉴定费用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鉴定费用补贴,与培训补贴同时申请享受。
3.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二、培训开展方式
(一)企业自主培训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bbin宝盈国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专业的培训人员,有开展培训所必需的场地、设备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培训。
2.企业可以组织《海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获证奖补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同时也支持企业结合产业特色,组织开展《目录》外的本行业所需的专业工种的培训。
企业申报《目录》外培训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描述、岗位能力要求、考核标准、培训课时、成本核算等,并切合生产实际和技术技能岗位要求。
(二)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
企业可委托已在bbin宝盈国际人社局或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开展《目录》内且在其服务资质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三)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
bbin宝盈国际培训机构可以组织开展其服务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培训(不包括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的培训)。
以上培训由企业或培训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申请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表组织实施,并做好学员考勤工作。
涉及其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按规定开展培训,并及时向人社局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
三、补贴资金申请
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纳入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
(一)申请主体
1.bbin宝盈国际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按要求向市行业部门或人社局进行补贴资金申请,参训职工个人不得申请。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技能培训由用工企业申请补贴。
2.参加符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个人不缴纳培训费用,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按要求向市行业部门或人社局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并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
3.对需缴纳培训费用的参训人员,劳动者个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也可委托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代为向相关部门申请。
4.项目制培训补贴由承担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按程序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程序按《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细则》(海人社〔2020〕14号)执行。百万练兵活动等技能竞赛培训补贴,可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申请材料
1.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交申请表、花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和证书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上能查询的不需提供、下同)或考核结果、培训过程证明材料等资料。劳动者个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和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缴费票据等资料。
2.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结束后本单位、部门将审核的《海安市职业技能专项行动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海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上报市人社局申请拨付。
(三)补贴标准
1.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项目纳入《目录》内的,对通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对照《目录》按“培训补贴标准”和“鉴定补贴标准”之和的50%享受培训补贴,属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按补贴标准的100%享受培训补贴;其他人员按照标准的100%享受,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500元/人培训补贴。对于缴费培训申请补贴的,实际缴费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缴费补贴。
2.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项目未纳入《目录》的,补贴标准按实际课时计算的培训费和考核费组成。培训项目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3.其他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并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商一致后可制定具体补贴细则。
(四)资金拨付
市人社局及时复审各相关单位培训补贴申请资料,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企业或培训机构等)基本账户或劳动者个人账户。
四、资金监督管理
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谁组织(管辖)、谁受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应纳入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
(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二)市人社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制度以及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报告。
(三)企业、培训机构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对以虚假培训等骗取、套取专账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补贴资金时,应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项目制培训在资金申请后2个月内未按计划开展培训或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资金的,应予以退回,拒不退回的由市人社局予以追回。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且未领取相应补贴的,可采取补申报方式申领补贴。
附件:海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获证奖补标准目录
附件:
海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获证奖补标准目录
项目档次 |
职业(工种)类别 |
职业(工种)名称 |
等级 |
基础课时(课) |
培训补贴标准(元) |
鉴定补贴标准(元) |
A |
机械制造、装配维修、机电技术类 |
锅炉操作工、模具工、电切削工、铸造工、锻造工、金属处理工、车工、钳工、铣工、磨工、冲压工、焊工、电工、汽车维修工、机床装调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起重装卸操作工 |
初级(五级) |
60 |
1200 |
200 |
中级(四级) |
80 |
1800 |
210 |
|||
高级(三级) |
100 |
2400 |
220 |
|||
B |
管理、餐饮服务、家政护理、生活服务类 |
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美发师、美容师、育婴员、保育员、茶艺师、评茶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
初级(五级) |
50 |
1100 |
180 |
中级(四级) |
70 |
1600 |
190 |
|||
高级(三级) |
90 |
2200 |
200 |
|||
C |
建筑、安全服务类 |
保安员、安检员、安全评价师、智能楼宇管理员、手工木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有害生物防制员 |
初级(五级) |
50 |
1000 |
160 |
中级(四级) |
70 |
1500 |
170 |
|||
高级(三级) |
90 |
2000 |
180 |
|||
D |
专项职业能力 |
—— |
—— |
—— |
500 |
—— |
注:1.上述未列出的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上能查询的,参照相似职业(工种)的等
级标准享受。
2.未纳入《目录》的,总课时不高于80课时,其中理论课时原则上不得低于30%。补贴标准为:理论15元/课时/人,实操20元/课时/人。
3.企业参保职工按标准的50% 享受培训补贴,属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按照标准的100%享受培训补贴;其他人员按照标准的100%享受。